一、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政府项目安排和政策落实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与按照国家新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时享受同等待遇;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培育其尽快成长为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申报范围
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
2.地方初审;
3.材料报送;
4.审核公示。
四、申报条件
1.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2.近两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3.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7.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特殊行业许可等有关规定。 (八)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材料清单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4.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民营研究开发机构、改制的科研院所等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服务为主的研发型企业,新办不满一年的,提供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企业近两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6.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及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管理章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